中地大(汉)审字〔2010〕11号 工程合同审核的审计意见书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3-03-28点击:

工程合同审核的审计意见书

学校《工程合同审核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得到了基建处、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的大力支持,较好地实现了审计工作由事后向事前的转变,对于规范和促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此项工作为试行,还有很多的流程与配合工作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完善。为促进合同审核工作的有效实施,结合一年来工程合同审核的实施情况,提出如下审计意见:

一、合同审核送审时间应在工程开工前送审,目前我校工程合同初稿,多数是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甚至工程竣工完成后送审,不仅增加了工程合同谈判的难度,也增加了工程管理的风险。

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经审核后提出修改的建议,经管理单位最终审核确定是否按修改建议对条款进行修改。若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且该条款属于合同通用条款范畴的,则送审单位在以后的送审合同中应按修改后的条款列入合同初稿中,审计处不再对双方已经确认的条款重新提出审核意见;若条款未进行修改的,经合同送审单位与审计处进行沟通后确认不进行修改的,则在以后的合同送审稿中审计处不再对该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三、工程合同审核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尽快与施工单位签署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后一周内送审计处存档。

四、合同初稿应经过管理单位先行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送审初稿未签字的审计处不进行审核。

五、合同审核资料报送审计处后,由审计处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若资料未按照合同审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进行报送,则补全资料后重新送审。

六、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需经过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我处方接受合同审核和结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