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大(汉)审字〔2010〕12号 关于工程中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审计建议书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3-03-28点击:

关于工程中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审计建议书

目前,在工程合同审核过程中,发现学校建设工程中暂估项目金额、暂列金额占合同总价比例较大,暂估项目如何实施缺乏相应规范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程序,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基建工程中的流畅运行,按照九部委第56号令(含《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七部委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及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一、建议学校工程招标部门和工程实施等管理部门应按照08规范并结合我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暂估价中达到学校招标额度的材料、专项工程建立相应的制度以规范其具体实施程序。

08规范中所规定的工程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或专业工程造价,具体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目前学校工程暂估价一般包括暂估材料价、暂列包干价、暂列项目三项,通过对学校新建工程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且已经完成招标的工程进行统计,工程暂估价额度普遍较高,最高达700余万,工程暂估价占工程合同价的平均比例约为26%,其中材料暂估价平均比例约为10%,专业工程暂估价比例约为16%。

按照九部委第56号令、七部委27号文及08规范,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或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此专业工程单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因此,结合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九部委第56号令、七部委27号文及08规范,健全学校相关制度,对工程暂估价中达到学校招标要求的材料或专项工程如何实施招标进一步规范。

二、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学校应进一步完善合同内暂列金额实施控制等相应规定。

08规范中规定的暂列金额(即不可预见费、预留金)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主要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通过对学校新建工程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且已经完成招标的工程进行统计,暂列金额平均占工程合同价的10%左右,而学校一直沿用工程合同价的10%作为工程变更增加的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0%。因此,在工程合同价中已经含有占工程合同价10%的暂列金额时,工程变更增加的实际调整空间为工程合同价的20%。

结合上述情况,建议学校应进一步完善暂列金额的相应规定或对原合同外变更增加的控制额度进行重新调整,从而保证学校资金的执行效率,促进学校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为防止资金支付风险,建议财务部门对于工程中的暂估价(暂列项目)在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分包合同以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前,不应作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基数。

四、对于工程招标中包含在招标范围内的暂定价(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应属于甲方暂定并控制使用的金额,由甲方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决定支付额度,按照08规范,暂列部分金额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