蛛丝马迹暴露账外账

发布人:发表时间:2009-12-08点击:

背景资料:

2009年初,某高校审计处受组织部委托,对某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该单位属集体所有制的国有独资企业,实际主营业务收入为出租房收入和学校拨入的学生公寓住宿费。

审计人员在清点现金库存和清理核对入账收入发票时,发现疑点,于是顺藤摸瓜,查出以个人名义在账外开户存折一个,至2008年12月31日存折存款余额105,700.43元。将房租收入等存入该户,未并入账务账核算。经查,该存折于2002年1月25日换折,余额为32,832.34元,2006年5月22日换折,从2006年5月22日

至2008年10月16日,共存入款1,124,289.53元,支取款1,018,589.10元。

审计人员就该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被审单位认为账外存款收支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开户行离单位较远,由于交通不便,公司交通工具所限,携款外出不安全,经公司集体商定,以个人名义将款项就近存入工商银行,定期取出转存到开户行。

审计人员对该公司提供的账外存款存取明细情况及说明进行了逐笔审核,在审核过程时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未见单位集体决定“账外存款”的相关记录。

2、将账外存款转存入开户银行账户的间隔时间较长,并不是一笔对一笔直接转存,且转存入账时间与取款时间前后颠倒,提供的数据,有明显的拼凑迹象。该公司没有提供对应准确的数据记录。

3、从个人存折取出转入开户银行的存款同样是现金取存,仍然存在携现金外出存款问题,说明开个人存折存款并没有避免资金的安全。

4、没有提供2003年元月19日至2007年2月18日期间的账外存款的存取明细情况。

案例分析:

未将房租收入计入账务账,而是存在个人存折中,有逃税的嫌疑。被审单位财务人员的解释不能成立,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由于账外账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职业的敏感性,不放过每一处疑点,也不能轻信会计人员解释,一切都要以客观证据为依据。

案例启示:

为提高“账外账”审计发现的成功率,审计人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延伸审计法、分析性复核法、银行账户核对法、线索追查法、现金盘点法等专门审计方法。此外,还要学会同被审单位相关人员打“心理战”,顺藤摸瓜,巧妙的完成审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