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汉)审字[2016]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内部审计与监察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要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高度重视内外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建议,积极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审计处牵头,成员包括监察处、学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主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的形式进行,也可结合其他审计或相关检查工作灵活开展。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可以由学校审计处具体实施,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良好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实施内控措施和执行有关程序完善自身内控建设。要建立经常性的内部控制建设自评与自查机制,积极主动接受学校和外部相关机构组织的评价监督。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九条 评价学校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主要侧重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各相关部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 评价学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小组或学校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小组或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小组或中介机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由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评价报告应提交给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负责人,以及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学校的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五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应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监督主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处要将内部控制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将内部控制审计列为内部审计日常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方法、范围和频率,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的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专项审计形式进行,一般的日常监督可以结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等工作进行。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学校内部审计相关规程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审 计 处
2016年09月12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审计办公室 2016年09月1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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