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汉)审字〔2014〕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专项资金预算和非专项资金预算。财务决算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审计重点。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调整项目的详细内容和措施、调整原因及有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的现象。
第七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是否按预算管理制度进行控制,有无不按预算执行,出现财务收支和预算控制脱节的情况;
(二)财务部门是否按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校办产业、附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三)各项支出及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计划有何差异,对差异较大的是否进行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五)预算经费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管理办法及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八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应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五)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按以下时间和方式进行:
(一)在编制预算期间,主动了解财务部门编制预算的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预算执行期间,适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检查进度,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在预算执行完毕后,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报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根据项目计划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行审计时,根据审计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被审计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账册、预算执行分析等,如遇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和银行对账单;
(六)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和收费票据等;
(八)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具体实施步骤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定稿,正式提交前,必须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核实审计报告中陈述的情况,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一并报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了解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处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审计处 2014年01月6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