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汉)审字〔2014〕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大校办字[2005]1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的界定及审计目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章 审计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财务部门;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学院(课部)、中心(所)、职能部门及其他所属事业单位);
(三)学校拨款或投入成立的所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算、财务收入、财务支出、资金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是否对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校内经济实体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
(三)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财务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措施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执行结果如何,与计划差异较大的,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财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下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完成上缴任务;
(四)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发、回收制度,是否存在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转移资金、虚列虚报、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和各单位自行提取和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二)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其管理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类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借款用途改变或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对实物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应缴款项等,是否按规定分类管理,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支、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单位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根据不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审计。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可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程序,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处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审计处 2014年01月6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