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汉)审字[2010]06号 关于工程项目工期确认的审计意见书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3-03-28点击:

关于工程项目工期确认的审计意见书

为了进一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由于工期延误的时间和责任无法确认从而导致合同中工期条款无法履行的问题,特对工程项目的工期确认提出如下审计意见:

1、 建设工程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含节假日)计算。实际开工日期以建设方或监理方下达开工令的日期为准。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且经建设方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未达到合格,则经施工方重新整改后再次提请建设方进行验收达到合格,则重新整改后提请建设方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 上述第1条所确认的工期与合同所约定的工期不一致的,则视为工期延误或工期提前。所发生的工期延误若是由于建设方原因,监理方原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及不可抗力等事件造成的,施工单位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工期顺延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并获建设方、监理方批准,则工期相应顺延;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未获得建设方、监理方批准工期延期,则工期不得顺延。经确认属于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 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应确保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不得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补办或补交任何关于工期的签证。

审 计 处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