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任何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及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部门依据相关资料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的审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基建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后勤保障处以及经学校授权独立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校内相关部门。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结算送审金额大于5万元(含)的项目采取送审制。审计处根据结算审计委托,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可采取自行审核或委托学校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库内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
结算送审金额小于5万元的项目结算审计采取备案制。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金额小于5万元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审计处报送项目清单。审计处根据财务处委托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与资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工程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二)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履行,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三)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备,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规;
(四)隐蔽工程是否进行验收,相关记录和资料是否完整、合规,竣工图纸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
(五)竣工结算资料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套用定额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计取和执行相关文件是否准确;
(六)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管理部门填报竣工结算相关表格;
2、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3、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4、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综合单价分析表(含软件版);
5、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6、招标图纸(加盖建设管理部门章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章)、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建设管理单位签字或盖章)、设计变更图纸等;
7、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材料价格询价单、会议纪要等;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合同范围内的甲供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及暂估二次采购内容的合同及清单资料;
10、《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
11、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资料。
第三章审计组织与要求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财务处下达年度校内经费预算批复一个月内,建设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当年结算审计计划,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结算审计对象,纳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二)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制《工程项目送审表》,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将全套结算资料送交财务处。
(三)财务处核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填写《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书面委托审计处开展结算审计工作。
(四)审计处收到《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工程项目送审表》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与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方交换审计意见。
(五)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和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审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直接签发,审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经审核同意后再予签发。正式的结算审计报告由审计处送交建设管理部门、财务处等部门,并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和审计费用的依据。
(六)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由审计处负责将结算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将结算审计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要提供审计资料及回复答疑事项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或书面答复。因超过5个工作日引起的审计工作延误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二)根据审计需要,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审计处组织的审计工作沟通会和工程量现场复核等工作。
(三)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审计阶段不得补签。如确需变更和补办的,必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主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批准后提交审计处。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资料的签署人应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责任。
(五)签订施工合同时,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如确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由审计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预算审核的总价包干项目,若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内容,则直接办理财务结算;若实施中发生重大变更,则由管理部门按结算审计流程送审。
(六)建设管理部门应为结算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且无法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施工单位应保证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因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漏算、少算项目等不予增加送审金额。
第四章审计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结算审计争议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测量、复核为准;
(三)对其他问题的争议,以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和施工方共同协商处理;
(四)以上方法都不能处理的重大分歧,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章审计时间与费用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时间
(一)审计时间是指从审计处接收完整结算资料至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即建设工程造价确认表)的时间,原则上依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假期)。具体如下表:
序号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 查 时 间 |
1 | 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 |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2 | 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3 | 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二)结算审计过程中因存在争议或有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则审计时间限顺延。
(三)本年度需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在当年11月25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结算资料必须在当年10月30日前提交审计处),逾期不报,不能保证当年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用的支付
(一)为保证工程审计业务正常开展,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按工程结算审减金额的8%(最低500元)向委托的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二)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建设成本;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审减率((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在8%以下的,审计费由建设管理部门支付,审减率超过8%(含)的,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送审金额以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为准)。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将审计费用支付条款明确约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工作人员及接受学校委托从事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
(一)因学校审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生质量或责任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由于施工单位虚报,导致工程项目结算外审审减率达到25%及以上的,将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取消该施工单位继续承接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