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完善内部控制、确保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建设投资使用合规,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类业务送审起点金额,对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抽审。
第二章 审计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工作,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审计部门积极参与投资评审小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部门可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完成后,由审计部门负责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将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工程造价管理审计、工程招标管理审计、工程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
第十条 工程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
(二)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
(三)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的情况;
(五)建设工程内部控制重要风险的防范措施建设与实施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投资估算等进行审计;
(二)在设计阶段对工程设计概算等进行审计;
(三)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计;
(四)在施工阶段对跟踪审计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等进行审计;
(五)在竣工阶段对工程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监理招标文件、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和由业主组织招标的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招标文件等进行审计;
(二)对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和含安装工程的货物采购项目合同等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程序:
审计部门可根据合同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等审计工作总结工程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并及时出具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议书;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门确定工程内部控制审计项目;
(二)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发出审计通知书,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方案及分工,执行审计程序;
(四)审计部门完成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被审计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投资估算审计
工程投资估算审计由投资评审小组根据需要送审;
2、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根据需要在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会议上报告审计意见。
(二)工程设计概算审计
1、工程设计概算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完成设计后,将设计概算文件送审;
2、审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3、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4、审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并抄送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
(三)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
1、计划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修缮工程和计划总投资200-3000万元的基建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计划总投资达到跟踪审计标准的工程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校办字【2014】47号)相关规定执行;
2、审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3、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4、审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招标控制价。
(四)跟踪审计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每月中旬将跟踪审计项目上月已完工的现场变更签证初步审核资料送交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对跟踪审计项目的变更签证内容进行资料审核和计量核对,并及时出具相应变更签证单的《造价确认表》;
3、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在《造价确认表》上签字即为认定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核报告,此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报告的一部分,原始资料应作为此项签证结算审核报告的内容装订成册。
(五)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1、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送审;
2、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与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方交换审计意见;
3、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工程项目的审定金额经审计部门或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签发。审计部门根据审定金额出具正式的结算审计报告,并送交建设管理部门、财务处,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和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管理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招标文件审计
1、国家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各类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审核完成后,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个工作日送审;
2、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意见;
3、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二)工程合同审计
1、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各类工程合同,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2、审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工程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进度款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签署意见后,送交审计处;
2、审计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和现场施工进度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参考审计咨询意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专项审计
1、审计部门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审计项目;
2、审计部门在收到符合审计要求的送审资料后,一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意见;
3、相关管理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4、审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修订报告初稿,并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业务费用由学校统一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审计的业务费用参照执行行业计价规定,按学校批准的统一标准计付。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费用达到招标标准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工程管理审计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纳入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及程序按《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校办字【2014】47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地大校办字【200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