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结算审核质量,规范审核行为,加强审核管理,结合我校结算工程项目的特点,特修订工程结算审计工程流程。
1、 接受委托单位送达的“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附件1),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简称:咨询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合同书;
2、 与咨询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附件2);
3、 咨询单位交接资料,填写“结算资料交接单”(附件3);在此之前,内审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须知”和“新建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或“维修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附件4、5和6);
4、 咨询单位熟悉资料,提交“建设工程咨询实施方案”(附件7);
5、 审计处组织召开有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咨询单位(简称:三方)参加的工程结算审计审前工作会议,形成“工程造价结算审前会议纪要”(附件8);
6、 咨询单位向审计处通报初步审核意见,在审计处主持下,与施工单位见面核对初步审核意见。为了督促核对双方遵守时间,双方对帐人员须填写“工程结算审核签到表”(附件9)。对每日已核对认可的量价,须双方签字确认(附件10,11和12)。对于有争议的项目,审计处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协商会,以便达成共识。
7、 咨询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及“结算经济指标”(初稿及附件13),下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在收到初稿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默认。在初稿得到认可后,三方签署造价咨询成果确认表,以便形成审计报告。如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复审确认,以便形成共识;
8、 咨询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归还送审资料;
9、 审计处填写“工程项目结算单”(附件14),转至管理单位填写相应栏目,移交至财务处进行工程尾款的结算工作;
10、 审计费结清。根据结算承诺书的约定和咨询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审计费的支付单位,进行审计费的结算;
11、 审计资料存档。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将相关的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入档案馆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