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概况:
某大学教学楼为六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1700m2,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总费用为186.9万元。
(2)问题:
教学楼楼地面采用现浇水磨石整体面层,二浆三磨再抛光,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由水泥、水磨石颜料、石粉等物质组成的污泥浆。施工单位为了排放污泥浆采用临时水管将楼层泥浆导向架空层地面,然后在架空层搭设支架(在支架上安装水槽)或在架空层地面挖设沟渠将泥浆引向室外的沟渠和泥浆池,为了保护环境,污泥浆经沉淀池沉淀后还要用环卫车运至污水处理场处理,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工作量及污泥浆运输处理费用,施工单位要求将此项内容作为措施项目,另外增加费用。
(3)审计分析及处理:
审计人员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发现在各自的措施项目清单中都没有水磨石排污泥浆措施项目,然后分析施工单位水磨石楼面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发现综合单价中只包含清单描述工作内容的价格,不包括排泥浆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此项工作内容参照零星工作费用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签证,污泥浆运输及处理单价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经甲方确认。
(4)启示:
①08计价规范第3.1.2款规定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3.3.1款规定措施项目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列项。因此,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施工单位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增加列项,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对于成熟的施工工艺的措施项目应该考虑到,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有所响应。如果不响应,招标单位可以认为此项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或施工单位就此项工作提供无偿服务,当实际发生时,招标单位不再考虑增加任何费用,也不另外签证。
② 评标时对施工单位的措施项目清单要仔细研究,不能单一只考虑措施项目费用的高低,对措施项目的完整性、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以避免恶意竞争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又要求增加费用。